谱尼测试承担排污许可证后管理监测和技术解决方案
近日,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印发了《关于加强本市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和自动监控质量管理的通知》,进一步要求排污单位依法依规开展自行监测和自动监控相关工作。
《通知》强调,严格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提升社会监测机构服务质量,持续强化监督管理。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国令第736号】(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自行监测是排污许可证证后管理工作的重要一环;
依法开展自行监测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台账记录及执行报告
除自行监测外,针对排污企业,《条例》还明确了已取得排污许可后企业应持续跟进的相关工作,包括台账记录及执行报告。
《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排污单位发现污染物排放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减轻危害后果,如实进行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说明原因。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下的污染物排放计入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量。下图为环境管理台账主要内容:
《条例》第二十二条明确,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停产的,排污单位应当在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中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变化情况并说明原因。同时,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中报告的污染物排放量可以作为年度生态环境统计、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考核、污染源排放清单编制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