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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8-02-01 13:22

 扬州:10元一斤散装酒 灌装“天之蓝” 生产385箱冒牌酒 上下线都被抓

卖小厂酒不挣钱,宿迁男子谢某想到“傍名牌”,并为此收购空酒瓶,购置散装白酒、包装套件等,灌装“天之蓝”“海之蓝”对外销售。截至案发时,其中1162瓶已被销给顾客。1月31日,扬州广陵区检察院依法对谢某及与其合作的包装商、销售商等4人提起公诉。

  超市查出冒牌酒

  警方循线挖出生产源头

  2017年7月19日上午10时许,扬州警方在开发区八里镇某超市检查时,发现该超市销售的“天之蓝”“海之蓝”等白酒疑似假酒。由于“天之蓝”“海之蓝”均系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洋河酒厂”)的注册商标,警方立即联系洋河酒厂的相关工作人员进行现场辨识。经辨识,该店内的74瓶“海之蓝”和17瓶“天之蓝”并非该厂生产的商品,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当天,民警将该超市实际经营人王某带至公安机关。经调查,民警得知,王某店内所销售的冒牌酒来自江苏宿迁一臧姓男子。同月21日,公安机关对此案立案侦查,在侦查过程中,民警查明该臧姓男子真实姓名及其位于宿迁泗洪县的居住地。其间,民警通过调阅监控,发现和臧某一起送酒的,还有一名男子,并查明该男子的真实身份:谢某,1983年出生,江苏宿迁人。民警分析认为,谢某也有重大作案嫌疑,遂对两人展开抓捕行动。

  2017年9月19日,民警在宿迁市泗洪县县城,将正在路边逗留的谢某抓获。次日,臧某在泗洪县某小区内被民警抓获。谢某被抓后很快交代,他在宿迁某机械厂内租用一间房屋,作为生产制作冒牌白酒的作坊,在泗洪县一家公司内租用一间房屋作为存放冒牌白酒的仓库。

  根据谢某的交代,民警对其作坊、仓库展开搜查,现场查获大量生产制作冒牌白酒的工具、包装套件、散装白酒、空酒瓶以及80箱零1瓶成品“天之蓝”“海之蓝”白酒。经洋河酒厂鉴定,警方查获的上述“天之蓝”“海之蓝”白酒均不是该厂生产的商品,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假冒白酒的源头被查清后,民警围绕涉案冒牌酒的外包装来源展开进一步调查。2017年11月16日,与谢某合作的包装商浙江温州男子傅某,在温州苍南县某村内被民警抓获。奇葩的是,傅某在被抓后,立即交代,与他合作的下线买家——宿迁男子“张辉”向他购买包装套件,用于生产冒牌白酒,还向民警提供了“张辉”的微信。结果,民警一看,这个微信正是谢某的。

  嫌小厂酒不挣钱

  他用散装酒冒充名牌

  这伙人为何要生产、销售冒牌白酒呢?在公安机关,谢某等人进行了交代。

  据交代,谢某原本是一名厨师。2016年左右,他觉得做厨师太累,想换份工作。在琢磨挣钱路子时,他想到,自己家离洋河酒厂比较近,就想做酒生意。2016年上半年起,他在当地一些小酒厂,进购白酒,然后在泗洪县挨家挨户叫卖,但很多人不买账。有时候,他为了能把酒销售出去,还要连卖带送,结果,半年下来,不仅没赚到钱,反而赔了不少。

  对此,谢某郁闷不已。一次,他在网上和网友聊天时,对方建议他销售“高仿酒”。所谓的“高仿酒”就是冒牌酒,这种酒成本低,售价却能和正品酒差不多,利润比较大。对此,谢某有些心动。

  不久,谢某通过网络搜索,认识了专门做酒包装的傅某。为安全起见,谢某假以“张辉”的身份,和傅某联系合作,最终,双方约定,一箱“海之蓝”包装套件70元,一箱“天之蓝”包装套件110元。其中,包装套件内共含有酒瓶盖子、酒盒子、防伪标贴、外箱及手提袋等。在此期间,谢某以每个1元的价格,对外收购“海之蓝”和“天之蓝”空酒瓶,并在当地一家白酒销售商处以每斤(500毫升)10元的价格,进购散装白酒。

  一切备齐后,谢某开始在“作坊”内生产“天之蓝”和“梦之蓝”:先把回收到的“天之蓝”、“海之蓝”酒瓶清洗干净,然后用量杯盛500毫升散装白酒,再通过漏斗灌装入上述酒瓶中,封盖、贴上防伪标贴、装盒。就这样,只要一分钟左右,一瓶“天之蓝”或“海之蓝”就“生产”出来了。而后再销售给臧某,由臧某销售给王某。

  在“合作”期间,尽管臧某、王某明知谢某提供的白酒都是冒牌货,但为了多赚钱,他们仍继续帮谢某销售。其间,王某为防止被较真的顾客识别出来,一般将上述冒牌酒销售给办喜宴的顾客或者其他批发商。

  一箱成/本价仅175.8元

  层层加价,卖出上千瓶

  这些冒牌白酒从生产到流向市场,其中到底有多少暴利?在采访过程中,承办检察官以谢某生产的冒牌“天之蓝”酒为例,给记者算了一笔账:一箱“天之蓝”包装套件110元,而一箱有6瓶,这就意味着,每瓶酒的包装费约为18.3元,但其中装的白酒只有10元,加上1元瓶子费,基本上,每瓶白酒的成/本价只有29.3元,一箱的成/本价为175.8元。但他销售给臧某的价格为每箱450元,臧某销售给王某的价格为每箱850元,王某对外售价为每箱1380元。

  经查,2017年2月底,谢某通过上述方式,非法制造假冒“天之蓝”“海之蓝”注册商标的白酒,截至2017年9月,他共销售给臧某上述冒牌酒共计305箱,销售金额共计10万余元,另有80箱零1瓶未来得及销售,就被民警查获。臧某将上述305箱酒销售给王某,销售金额共计17万余元。截至案发,其中的193箱零4瓶(共计1162瓶)已被王某销售给顾客,销售金额为15万余元。

  1月31日,广陵区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谢某的刑事责任;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臧某、王某的刑事责任;以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追究傅某的刑事责任,遂依法对谢某等4人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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